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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12 09:02:48 人气: 资料来源:)

宁晋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宁环领办〔2015〕9号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调动和激励县直单位和各乡镇区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宁晋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宁环领办[2015]4号)(以下简称《意见》)、《宁晋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细则》(宁环领办[2015]5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承担《决定》、《意见》、《细则》规定的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县直部门

(二)各乡镇区

二、考核内容

有关部门、各乡镇区承担《决定》、《意见》、《细则》明确的本年度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专项考核小组,于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对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县直部门和各乡镇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半年考核占40%,年底考核占60%,两项合计为年终总得分。

四、计分标准

(一)县直部门(100分)

实行百分制考核,包括工作落实、情况反馈、加分项、减分项和一票否决。

1、工作落实(80分)

根据县直部门承担《决定》、《意见》、《细则》明确的工作内容,细化量化考核事项、制定权重分值,依据每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计分。

2、情况反馈(20分)

县直有关单位按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得满分。没有按要求按时上报进度、反馈情况,一次减1分,减完为止。

3、加分项

有关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经验做法,被国家级、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采用1篇分别加3分、2分;被国家、省、县级以上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或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全国、全省经验推广的每次加10分、8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4、 减分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减分,直至扣完。

(1)省市考核时,承担的目标任务有被扣分的,扣30分;

(2)因环境污染被市及市以上部门发现、查处并核实或被市及市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3)被县委、县政府和两办督查室或县有关会议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4)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20分;

(5)重污染天气预案启动后,不能按预案要求执行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

(6)因承担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县空气自动站数据升高,造成县城空气质量污染状况持续1天以上达中度污染及以上的,扣20分。

5、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环保责任目标一票否决。

(1)总得分低于60分、或完不成责任目标,影响全县环保责任目标整体考核的;

(2)因环境保护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立案查处,性质严重的;

(3)因环境保护工作被主流媒体曝光、炒作,影响恶劣的;

(4)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

(5)因污染事故导致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因环境保护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各乡镇区(100分)

    实行百分制考核,包括工作落实、情况反馈、加分项、减分项和一票否决。

1、工作落实(90分)

(1)总量减排(20分)

按时限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得满分,未能按时限、按要求办结的,依据工作进展情况相应扣分。

(2)大气污染防治(40分)

工业企业达标治理(6分)

冲天炉治理(4分)

ƒ燃煤锅炉改清洁能源(4分)

④推广固硫型煤(6分)

⑤土壤治理(1分)

砖瓦窑专项治理(4分)

秸秆垃圾禁烧(5分)

⑧取缔“十五小”、“新六小”(5分)

⑨道路两侧扬尘控制(5分)

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得满分,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依据工作进展情况相应扣分。

    (3)水污染防治(30分)

?工业企业集中整治(7分)

?入河排污口集中整治(4分)

?河道综合集中整治(7分)

?园区污水集中整治(3分)

?农村水环境集中整治(3分)

?河流断面集中整治(2分)

?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2分)

⑧农业面源污染集中整治(2分)

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得满分,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依据工作进展情况相应扣分。

2、情况反馈(10分)

 各乡镇区按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得满分。没有按要求按时上报进度、反馈情况,一次减1分,减完为止。

    3、加分项

(1)有关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经验做法,被国家级、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采用1篇分别加3分、2分;被国家、省、县级以上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或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全国、全省经验推广的每次加10分、8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4、 减分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减分,直至扣完。

(1)省市考核时,承担的目标任务有被扣分的,扣30分;

(2)因环境污染被市及市以上部门发现、查处并核实或被市及市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3)被县委、县政府和两办督查室或县有关会议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4)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20分;

(5)重污染天气预案启动后,不能按预案要求执行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

(6)因承担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县空气自动站数据升高,造成县城空气质量污染状况持续1天以上达中度污染及以上的,扣20分。

5、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环保责任目标一票否决。

(1)总得分低于60分、或完不成责任目标,影响全县环保责任目标整体考核的;

(2)因环境保护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立案查处,性质严重的;

(3)因环境保护工作被主流媒体曝光、炒作,影响恶劣的;

(4)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

(5)因污染问题导致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因环境保护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纳入对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

六、本考核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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